欢迎访问昌达湛江讨债公司官网!

要账新闻

湛江要账公司介绍购房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房产可否被强制执行

频道:要账新闻 日期: 浏览:137 来源:湛江讨债公司 官网:https://zjs.hflmwl.com/

“物权期待权”本质上仍然是债权,却具有一定的物权属性。当购房人被认定对特定房产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时候,通常购房人已经接收了房屋,并据此享有物权当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能。

基于上述性质,“物权期待权”在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案外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以自身的物权期待权排除法院的执行;2.对被执行人享有物权期待权的房产,法院原则上可以强制执行,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执行利益。

以下分享一则山东高院的案例,供读者参考。

淄博普利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同信实业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2019)鲁民终1343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王振贵、邓素英以支付首付款及贷款的方式付清了涉案房屋的房款,并且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备案登记,虽然没有办理产权登记,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但是原告方已经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给了王振贵、邓素英实际占有。王振贵、邓素英取得了涉案房屋的物权期待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购买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第三人的财产,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虽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但申请执行人已向第三人支付剩余价款或者第三人同意剩余价款从该财产变价款中优先支付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依据该规定,允许对作为被执行人的王振贵、邓素英购买原告的涉案房屋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也正是基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实现被执行人的物权期待权进而达到执行目的的考虑

基于同样的目的,人民法院对该不动产进行查封后,也排除了相对方基于嗣后可能出现的事由要求解除合同、推翻物权期待权的可能,因此该条司法解释并未赋予相对人以救济权利。

本案中,原告主张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在涉案房屋被查封数年以后,且无法律依据支持。原告主张对涉案房屋拥有所有权证据不足,原告无权作为权利人阻却一审法院对涉案房屋的执行。

湛江要账公司声明:本文不构成针对任何特定问题的咨询意见。如您需要法律意见,请咨询律师等专业人士。如转载,请注明作者及出处。

王春栋律师(184 1041 7890)现执业于山东君孚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领域为公司商事、劳动人事、涉外诉讼与仲裁等,涉及行业包括装备制造、能源利用、融资担保、商业汇票、金融保险、建设工程、不动产与物业服务、国际贸易、乡村振兴等。

王春栋律师拥有法学硕士学位,系司法部第一期涉外律师人才高级研修班成员、烟台市涉外法律服务团成员,兼任海口国际商事调解中心特邀调解员。


标题:湛江要账公司介绍购房人已经取得物权期待权的房产可否被强制执行
网址:https://zjs.hflmwl.com/44.html
作者:湛江讨债公司 版权所有,转载请注明出处,并以链接形式注明。
X微信识别二维码

截屏,微信识别二维码

微信号:13216769979

(点击微信号复制,添加好友)

  打开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