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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讨债公司讲述一女子因做服装生意亏本,欠男子6万元钱,男子多次上门讨要,无果。随后,男子提出与女子发生关系,以此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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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一女子因做服装生意亏本,欠男子6万元钱,男子多次上门讨要,无果。随后,男子提出与女子发生关系,以此抵债,女子同意了。不曾想,事后,男子不讲武德,再次要求女子还钱。女子不干了,愤怒之下报了警。结果,男子悲剧了。

(案例来源: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你让我玩一次,你欠我的钱就不用还了!”王志勇用一双色眯眯的眼睛盯着林浅看。

他早就觊觎林浅的美色,奈何林浅高傲,从没正眼看过他,这次正是个好机会,王志勇当然要牢牢的抓住,完成心愿。

林浅长的漂亮,身材好,因干服装行业多年,很会穿衣打扮。每次王志勇看见她都会眼前一亮,撩拨他的心弦。

林浅瞪了王志勇一眼,怒怼:请你放尊重点,欠你的钱我会还的。

王志勇冷哼一声:“我可没耐心继续等,你要不还钱,这店你就别想再下去开了。”言语中透露出威胁之意。

林浅心里明白,像王志勇这种人是什么事情都干得出来的,奈何她是真得没钱还债。

于是,她一咬牙,含泪,从了王志勇。王志勇的到满足后,扬长而去,林浅失声痛哭。

事情是这样的,林浅做服装生意多年,一直风生水起。

然而,随着电商行业的兴起,实体店铺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林浅的生意也未能幸免,逐渐萧条。

王志勇是她的供货商之一,林浅因资金周转不开,拖欠王志勇的货款像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最后,共计有七万多元。

期间,因王志勇逼的紧,林浅在朋友那借了1万,还给了他,还剩下6万元。

这6万元,王志勇多次上门讨要,无果,他的耐性被一点点被消磨殆尽。

最后一次上门时,王志勇提出“以身还债”的要求,并如愿了,也就是文章开头那一幕。

天真的林浅以为王志勇会履行约定,他们之间的债务一笔勾销。

不曾想,王志勇不讲武德,再次上门讨债,要求林浅立即还6万元。

林浅愤怒提醒他:“你说的,只要和你玩一次,欠你的钱就一笔勾销。”

王志勇嗤之以鼻:“你想啥呢?你欠我的可是了6万元,就让我玩一次,就想两清,你做梦呢吧?废话少说,赶紧还钱!”

林浅被气得差点没吐血,直接报了警。

警方认定王志勇涉嫌强奸罪,遂将其移交到检察院提起公诉。

那么,在法律的角度,该如何认定此事。

1、王志勇不服,认为林浅是自愿的,他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奸妇女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虽然,王志勇一口咬定是林浅自愿的,他没有强迫。

王志勇威胁林浅:“如果不还钱就砸店,就让她的店开不下去”这种行为,属于典型的胁迫行为。

所以,王志勇涉嫌强奸罪,毋庸置疑,应该严惩。

2、王志勇承诺,只要林浅与自己发生关系,就可以抵债,此承诺有法律效力吗?

《民法典》第130条规定:民事主体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民事权利,不受干涉。

王志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但他的承诺内容却明显违背了社会公德和法律规定,因此不具备法律效力。

此外,这种承诺还可能涉及到性骚扰、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实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王志勇的承诺是无效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法律上,任何以性关系作为交换条件来达成债务清偿或其他利益的行为,都是不被认可和接受的。

3、王志勇提出的“以身抵债”的行为,违背良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以身抵债”这种做法,从根本上扭曲了债务清偿的正当途径,违了道德底线,和公序良俗,债务应当通过合法、合理、公平的方式来解决,而不是通过损害他人人格尊严和身体权的方式解决。

王志勇提出的这种要求,无疑是对林浅个人权益的极大侵害,也违反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他的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至于林浅欠王志勇的6万元钱,应当通过法律程序,如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来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确保债务得到合法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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